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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標識上的外語譯寫應當適應公共服務領域外語譯寫的實際需要,譯寫外語應當與規范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并符合外語譯寫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相關譯寫規范標準的,應當符合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和國際慣例。英語是當今世界上主要的國際通用語言,公共場所外語標識標牌規范建設應該“標準先行”。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 (一)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公共機構的服務窗口; (二)應急避難場所; (三)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汽車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等; (四)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展活動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及活動場所; (五)外國人聚居的區域; (六)道路、餐館、旅游景區、酒店、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市民游客中心、城市綜合公園、公共廣場、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加油(氣)站和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七)省外事部門認為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其他場所。 鼓勵前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同時設置外語標識。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行業同時設置多種外語標識。公共場所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作為標識,但根據國家和城市相關標準使用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