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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要求,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議、國際展會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引進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區;應急避難場所;文化、旅游、體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場所使用規范漢字標示名稱、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 在規范標識標牌設置同時,還要結合所在空間的實際情況,同步規范植物標識牌的中英文標識標牌設置,需以精細化的管理落實好標識標牌等設施的統一化、標準化,樹立良好的對外形象,更好地服務環境區域建設。 在調研外語標識標牌時,應嚴謹詳細檢查公園的導向牌、環境管理牌、安全警示牌、導游全景圖等的制作流程,詳細了解設計制定各類標識標牌的內容、尺寸、設計等,了解雙語標識牌是否按統一標準翻譯、翻譯規范、英語拼寫錯誤和表達有歧義等問題。 |